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99号原告刘向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象泰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刘向东诉被告上海象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
审 判 长 张华松代理审判员 胡 瑜人民陪审员 耿晓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