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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与雷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3号
案件名称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与雷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雷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3号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桃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禹红,广东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涛,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依,女,汉族,系深圳市福田区小毛家家湘菜馆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雷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雷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  伟  晖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人民陪审员 高    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庄晓民(代)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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