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3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向娟,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炉焕,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付日彬。
委托代理人张海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付日彬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付日彬的起诉。
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334元,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167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