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621号原告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吴开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兵发,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代理人邵斌,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山东银兴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刘树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光宝,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银兴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