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67号原告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杰薄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哲龙(KANGCHEOLYO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灿虹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与被告杰薄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灿虹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批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张华松代理审判员 胡 瑜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