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04025号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园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必宏,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北京宏林堂文化用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临*号-2。
委托代理人彭彦,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必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必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