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邵文飞。
委托代理人:李孙平,浙江博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柯飞权,浙江博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雄州工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前排村(科技产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赵崇琴,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灵光,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陈徽,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文飞与被告玉环雄州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文飞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文飞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文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邵文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