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三初字第0003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壮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娟娟,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赵娟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退还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