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669号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守金。
委托代理人王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贯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云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贯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