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762号罪犯赖爱青,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汉族,高中毕业。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爱青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赖爱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核。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爱青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次;
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已缴纳罚金50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赖爱青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爱青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