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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与陈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钟知民初字第82号
案件名称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与陈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陈x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钟知民初字第82号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

被告陈x,系钟楼区南大街xx美术用品商店业主。

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为106.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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