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53号原告:岑锐洪,经商。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优和玩具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c1-1621a号商位。
负责人:吕金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锐洪与被告义乌市优和玩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岑锐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锐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岑锐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