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30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hientrantrung,首席财务官。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仕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仕英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