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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宝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锡刑执字第00820号
案件名称李卫宝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卫宝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820号罪犯李卫宝。

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

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熟知刑初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卫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没收犯罪所得款人民币14900元。

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1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进行公示。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卫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卫宝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卫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李卫宝,在2014年10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00分。

为此,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获监狱表扬,2014年11月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

判决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未履行,有临海市杜桥镇大汾办事处开具的困难证明一张;

没收犯罪所得款人民币14900元已履行,有常熟市人民法院开具的“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一张(编号为1400000100)。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缴款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李卫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罪犯李卫宝未能全部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适当从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卫宝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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