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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知理、任明与河南华宇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20号
案件名称任知理、任明与河南华宇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任知理,任明,河南华宇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知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明。

委托代理人:任知理,系任明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宇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北段(公交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范军义。

上诉人任知理、任明与被上诉人河南华宇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任知理、任明于2013年8月27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宇公司专利号为ZL20102018××××.3的“天然彩石保温装饰板”实用新型专利权归任知理、任明所有。

原审法院于2014年4月27日作出(2013)郑知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

任知理、任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合法传唤各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26日到庭参加诉讼。

任知理、任明于2015年1月15日以涉案“天然彩石保温装饰板”实用新型专利已两年未缴费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且各方当事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任知理、任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四、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知理、任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任知理、任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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