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秋涛北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冰,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喻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志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杭生,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洑家新村购物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秋涛路三华园、天运项目西北部。
诉讼代表人郑蔚霞,营运总监。
上诉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知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以其已与沈志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