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聊城石油分公司与阳谷县中联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聊民三初字第294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聊城石油分公司与阳谷县中联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聊城石油分公司,阳谷县中联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三初字第294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聊城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59号。

负责人胡振怀,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继华,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洪荣,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谷县中联加油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聊城石油分公司与被告阳谷县中联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聊城石油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阳谷县中联加油站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聊城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聊城石油分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