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知民初字第0015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施国,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区梁徐华联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梁徐镇中心西路148号。
业主陈利宁。
委托代理人张松平,泰州市姜堰区梁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区梁徐华联超市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