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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斌与李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132号
案件名称杭州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斌与李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32号原告:杭州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亚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田民。

被告:李斌。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7元,减半收取653.5元,由原告杭州东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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