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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于钱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烟民知初字第56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于钱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钱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知初字第56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钱伟,蓬莱市登州喜洋洋商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钱伟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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