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14号原告林振岳,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成屹华,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晋江市秉成知识产权事务所主任,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代理人耿华明,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晋江市秉成知识产权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孙胜娟,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被告贾学军,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系临沂市伊家乐门垫制品厂投资人,住山东省临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岳与被告孙胜娟、贾学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振岳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振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8减半收取计919元,由原告林振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