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侯红光、宁波飞天伟业工具有限公司与宁波飞天伟业工具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威斯汀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甬知初字第559号
案件名称侯红光、宁波飞天伟业工具有限公司与宁波飞天伟业工具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威斯汀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侯红光,宁波飞天伟业工具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威斯汀工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559号原告:侯红光。

委托代理人:吕甲木。

被告:宁波飞天伟业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永安。

被告:宁波市鄞州威斯汀工具厂。

负责人:王永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红光与被告宁波飞天伟业工具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威斯汀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红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红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红光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