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8号原告北京上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北北京协成经贸公司C011。
法定代表人赵金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楠,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家绪,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金银泰西餐厅,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30号。
负责人刘红兰,女,天津市金银泰西餐厅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上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金银泰西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上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北京上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