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61764252-1。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伟,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元姣,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报国商业城147号门市。
委托代理人陈嘉,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元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