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知初字第2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钦国,1969年7月13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钦国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