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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西民(知)初字第08331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张鲲,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08331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鲲,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外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许立。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鲲、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鲲、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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