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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3民初218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何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3民初218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川,男,1981年10月7号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何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何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早在90年代初就在卫浴洁具商品上使用“九牧”商标,后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JOMOO九牧”、“JOMOO”商标,注册商标证分别为第4044548号、第1921065号,第2001814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龙头、沐浴器、坐便器等卫浴洁具,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原告十分注重广告宣传,投入大量的费用,先后聘请著名影星邓婕和金马影后李冰冰担任“JOMOO九牧”品牌代言人,利用中央、省、市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全国各地及海外的报刊杂志媒体上以及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且积极参加各种展销会,使得“JOMOO九牧”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被告在明知原告“JOMOO九牧”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设广告牌、店招,并在其销售卫浴洁具的商业广告宣传中,使用原告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JOMOO”或“JOMOO九牧”品牌利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的正常经营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故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主张。

被告何川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九牧公司基本情况及案涉商标权属情况九牧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及销售卫浴洁具产品(水龙头、电子洁具、卫生陶瓷、钢盆、管件、淋浴房、淋浴屏、阀门、花洒、软管、橱柜、五金及配件、五金制品、家具、塑料制品、日用器具);销售金属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不含煤炭)、橡胶制品、陶瓷制品等。

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28日获准注册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澡盆;便携式土耳其浴室;浴室装置;可移动盥洗室;冲水槽;卫生器械和设备;卫生间用手干燥器;抽水马桶;坐便器;水冲洗设备;洗涤槽;水箱液面控制阀;淋浴用设备……”。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至原告九牧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

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8日获准注册第1921065号“JOMOO”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1月28日至2013年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

压力水箱;

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包括汽门、水门、水嘴、三通四通、接头、管子箍、补心);

水管调制开关;

水冲洗设备;

浴室装置;

水箱液面控制阀;

水净化装置”,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月27日。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至原告九牧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1日获准注册第2001814号“JOMOO”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2月21日至2013年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至原告九牧公司,其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0日。

2011年,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1]第31150号“关于第7056075号“久牧JIUMU”商标争议一案”中认定为驰名商标。

九牧公司于2009年获评“中国十大卫浴品牌”、2011年获评“CCTV中国年度品牌”奖、2013年获评“中国卫浴领军品牌”、2014年获评“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2015年获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2017年获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2018年获评“亚洲品牌500强”,2019年2月26日CCTV《新闻联播》报道“[民营企业在行动]九牧:创新转型从传统走向未来”,同年2月26日人民网报道“九牧以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制造装上智能引擎”,同年2月25日新华网报道“从‘百亿’走向‘百年’:一家传统制造创新发展之变”,同年2月26日《经济日报》报道“九牧以智能制造促转型升级”,同年2月26日《光明日报》报道“九牧:打造智慧家居空间”。

二、被诉侵权事实2021年5月20日,九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根据所拍摄的视频显示: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门头有一长方形招牌,招牌上从左至右标有“JOMOO九牧”字样,商铺内背景墙、商品展示台、玻璃门等处有“JOMOO”或“JOMOO九牧”字样,其中“JOMOO九牧”字样与九牧公司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字样一致,“JOMOO”字样与九牧公司第1921065号“JOMOO”、第2001814号“JOMOO”商标字样一致。

另查明,“正安县致远建材销售店”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0年7月9日,经营者为被告何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MAAJRLDT7E。

庭审中,原告九牧公司称,被告何川原系九牧商品的经销商,双方合同关系于2020年终止后,九牧公司于2020年12月15向何川送达了《关于停止正安九牧专卖店授权合作的通知函》。

何川在庭审中接受电话询问称,其经营的正安县致远建材销售店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面,九牧公司的授权经销权于2020年底终止。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注册证明、商评字(2011)第31150号裁定书、(2012)闽泉通证民字第2997号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公司作为第4044548号“JOMOO九牧”、第1921065号“JOMOO”、第2001814号“JOMOO”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人,其对上述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原告有权就他人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何川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主张,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

根据诉辩双方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何川是否侵害了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若构成侵权,何川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

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何川作为卫浴洁具经营者在其经营门店店招、广告牌、销售卫浴洁具的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JOMOO”或“JOMOO九牧”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

2020年底后,何川超出授权期使用上述标识未经原告九牧公司授权,侵犯了九牧公司第4044548号“JOMOO九牧”、第1921065号“JOMOO”、第2001814号“JOMOO”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

被告何川因构成对原告九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鉴于九牧公司的实际损失及何川的获利皆无法确定,综合考虑九牧公司注册商标的权利价值、九牧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何川超期使用商标时间较短等因素,酌定何川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8,000元。

被告何川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川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第4044548号“JOMOO九牧”、第1921065号“JOMOO”、第2001814号“JOMOO”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二、被告何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三、驳回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何川承担400元,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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