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民初字第36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旭东,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英德,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家庭号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县陵州路中段(邮政局东邻)。
法定代表人:张秀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银君,山东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家庭号商贸有限公司陵县购物中心。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县陵州路中段(邮政局东邻)。
法定代表人:张晶,总经理。
被告:申辉,系陵县家庭号超市业主。
委托代理人:郝银君,山东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家庭号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家庭号商贸有限公司陵县购物中心、申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家庭号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家庭号商贸有限公司陵县购物中心、申辉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