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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建敏、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与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28号
案件名称戴建敏、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与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戴建敏,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28号原告戴建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彩勇。

被告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拴拴。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宝。

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郦浙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建敏与被告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建敏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戴建敏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建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戴建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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