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沧民初字第192号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法国克莱蒙一费拉德63000,萨隆河12号。
委托代理人:张涵,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博迈汽车附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垒头乡黄于村。
法定代表人:黄金山。
委托代理人:朱宁,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侵犯了原告第1922872号、第758221号、第758223号、第46497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立即停止侵权;
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消除影响;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沧州博迈汽车附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所诉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沧州博迈汽车附件有限公司承诺不再侵权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的上述商标权,否则,一次性赔偿原告20万元人民币;
三、本案中,被告沧州博迈汽车附件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17850元人民币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沧州博迈汽车附件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