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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婷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4707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婷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郑婷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707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理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婷凤,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婷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史 清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颜柏龄书 记 员  颜柏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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