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707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理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婷凤,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婷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史 清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颜柏龄书 记 员 颜柏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