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知)初字第18346号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开发区双河大街18号1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黄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淮利明,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玉平,女,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团河北路商业街东373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和风,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振东,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黄记煌公司)与被告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富源鼎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记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淮利明、王玉平,被告富源鼎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和风、吴振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记煌公司起诉称:原告系“黄记煌”系列商标的权利人��“黄记煌”系列商标经原告投入大量使用和广告宣传,在餐饮行业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被告未经许可,以牟取不法利益为目的,擅自使用与原告“黄记煌”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黄记煌”、“一品黄记煌”、“皇帝煌”商标欺骗投资者加盟,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黄记煌”系列商标权。
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黄记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被告在全国性报纸和网站刊登道歉信,消除影响;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33610元,公证费4390元,代理费3万元,共计66.8万元;
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富源鼎盛公司答辩称:一、被告员工孙雷已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了“一品黄记煌”商标,后来孙雷将该商标转让给被告。
虽然商标局还没有最终核准注册,但在没有核准之前被告已经使用该商标,所以被告有权利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
二、对于使用“黄记煌”及“皇帝煌”,是被告的工作失误,且“皇帝煌”与原告商标无关;
三、原告所称的经济损失,原告的计算方法中部分不是被告的实际利润,部分被告所称的加盟商数量只是宣传,并不是实际的加盟商;
四、原告所主张的合理费用,被告没有异议;
五、对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主张,被告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4日,北京黄记煌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核准,在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酒吧、茶馆、咖啡馆服务项目上注册第3568532号“黄记煌三汁焖锅及图”商标(简称第3568532号商标)。
2008年6月16日,第3568532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黄记煌公司。
2011年2月28日,黄记煌公司经核准,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传播、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复印、会计服务项目上注册第7942154号“黄记煌”商标(简称第7942154号商标)。
2011年5月28日,黄记煌公司经核准,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酒吧、茶馆、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项目上注册第7942227号“黄记煌三汁焖锅及图”商标(简称第7942227号商标)。
黄记煌公司在其域名为huangjihuang.com.cn的网站中介绍其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集餐饮连锁加盟及饮食研究为一体的综合性的餐饮连锁管理企业。
现有直营店和加盟店420余家,进入2009中国特许经营连锁120强,2009中国特许经营连锁餐饮企业20强。
黄记煌公司表示其对加盟店收取加盟费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每年加盟费20万元,另一种是每年收取加盟店6%的营业额。
2014年7月7日,黄记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相关网站对网页内容进行查看。
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如下:1、登录http://hjhszmgjm.web1.asiae.com/,该页面及附属页面多处以“一品黄记煌”、“黄记煌”的名义招徕三汁焖锅加盟,在上述页面展示的图片中亦出现“黄记煌”标识;
2、登录http://meng2008.web1.asiae.com/,该页面及附属页面多处以“黄记煌”的名义招徕三汁焖锅加盟,在上述页面展示的图片中亦出现“黄记煌”标识。
富源鼎盛公司认可上述信息系其发布。
2014年8月1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简称丰台工商分局)前往富源鼎盛公司经营场所对其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丰台工商分局在现场笔录中记载:“该公司网页上有‘一品黄记煌’、‘黄记煌’字样,公司经理名片、公司墙面上有‘一品黄记煌’、��黄记煌’字样。
”黄记煌公司人员在丰台工商分局现场检查时随行,取得了富源鼎盛公司部分经营资料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
经营资料和照片反映的情况具体包括:1、富源鼎盛公司的空白加盟合同中标注其知识产权特指“一品黄记煌三汁焖锅”品牌等;
2、富源鼎盛公司的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中,授权加盟商“可经营一品黄记煌三汁焖锅店”;
3、根据2014年6月22日至8月5日期间的7张收据统计,5位加盟商分7次向富源鼎盛公司缴款共计19.8万元;
4、3张授权牌匾,其中2张授予“一品黄记煌”的品牌使用权,1张授予“皇帝煌”品牌使用权;
5、3面加盟商赠送的锦旗,其中2面标明的加盟商身份为“一品黄记煌三汁焖锅”加盟商;
6、黄记煌公司经营场所的内部装潢、宣传板、餐具、菜单、名片等处使用“黄记煌”或“一品黄记煌”,其中名称为“一品黄记煌三汁焖锅”的宣传板中介绍“‘三汁焖锅’是创始人黄耕先生与其父——我国著名营养学家黄振欧先生,经过潜心研究养生饮食,大胆创新,在祖传秘方基础上结合传统滋补理论与现代养生学说,创出的以宫廷菜肴精华为基础的适合现代人饮食特点的养生环保佳肴。
”2015年1月29日,黄记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海诚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陆http://www.hjhjmzb.com/网站,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查看。
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如下:1、网页中多处出现“黄记煌”、“一品黄记煌”标识;
2、“公司简介”中称富源鼎盛公司旗下拥有近100多家加盟连锁分店;
3、门店展示显示的店面门头为“一品黄记煌”,部分“黄记煌”文字进行了突出显示;
4、富源鼎盛公司的加盟方案分为基本店、标准店、形象店、豪华店和旗舰店,交纳的加盟费用分别为8万、10万、12万、15万和18万。
���于加盟费标准,富源鼎盛公司的“一品黄记煌简介”招商材料中亦列举同样的标准,并称富源鼎盛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集餐饮连锁加盟及饮食研究为一体的综合性的餐饮连锁管理企业。
现有直营店和加盟店近200家,进入2009中国特许经营连锁120强、2009中国特许经营连锁餐饮企业20强”。
富源鼎盛公司认可www.hjhjmzb.com网站系其经营,并称其现在实际发展了大约10家加盟商,数量没有具体计算过。
经询,黄记煌公司表示富源鼎盛公司的涉案行为落入第3568532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饭店、餐厅和餐馆,第7942154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户外广告、商业管理咨询、饭店商业管理,第7942227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餐厅、饭店,构成商标侵权。
其要求富源鼎盛公司刊登道歉信,消除影响的全国性报纸和网站具体指《中国食品报》、《法制晚报》、腾讯网和新浪网。
另查,2013年3月29��,孙雷向商标局申请在第43类服务上注册“一品黄记煌”商标。
2014年1月14日,富源鼎盛公司与孙雷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受让“一品黄记煌”商标。
2015年1月26日,黄记煌公司对“一品黄记煌”商标提出异议。
现“一品黄记煌”商标尚未被核准。
富源鼎盛公司另提供网页搜索打印件,表示有多家公司以“一品黄记煌”的名义开展加盟活动。
另查,黄记煌公司就本案支出公证费4390元。
黄记煌公司另提供了商标诉讼代理协议、转账凭证和发票,主张共就两起案件支出代理费6万元,就本案主张3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黄记煌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资料、公证书、照片打印件、富源鼎盛公司的运营资料、网页打印件、发票、转账凭证、商标诉讼代理协议、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被告富源鼎盛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转让协议、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佐证。
本院认为:黄记煌公司系第3568532号、第7942154号、第7942227号商标的注册人,其对上述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结合富源鼎盛公司的网上宣传、加盟合同及相关的授权资料等,可以确定富源鼎盛公司使用“黄记煌”、“一品黄记煌”、“皇帝煌”标识的目的均是告知潜在加盟商其可获得授权在餐厅等服务上能够使用的品牌,继而进行授权,该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但不落入第7942154号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范围。
故黄记煌公司主张富源鼎盛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对其第7942154号商标权的侵害,本院不予支持。
另第3568532号、第7942154号、第7942227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黄记煌”文字,与富源鼎盛公司在授权牌匾上使用的“皇帝煌”标识相比,“黄记”与“皇帝”在汉语语境中均有固定含义且两者字形差别明显,“皇帝煌”与上述商标不构成近似,故黄记煌公司主张富源鼎盛公司使用“皇帝煌”标识的行为构成侵权,本院亦不予支持。
正如前文所述,第3568532号、第7942227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黄记煌”文字,富源鼎盛公司在其招徕加盟商从事餐厅服务等活动中使用“黄记煌”或“一品黄记煌”标识,属于在与第3568532号、第7942227号商标相同的服务项目上使用与之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富源鼎盛公司主张其有权利使用“一品黄记煌”商标,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富源鼎盛公司主张其使用“黄记煌”商标的行为为工作失误,与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
富源鼎盛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黄记煌”和“一品黄记煌”标识的行为,侵犯了黄记煌公司对第3568532号、第7942227号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
关于具体的经济损失数额,黄记煌公司根据部分反映富源鼎盛公司招徕加盟商的实际获利证据,并结合富源鼎盛公司的宣传数据确定经济损失数额。
本院认为,除此之外,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富源鼎盛公司攀附黄记煌公司商标商誉的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黄记煌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黄记煌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和代理费,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亦予以支持。
鉴于商标权属于财产权利,故黄记煌公司要求富源鼎盛公司赔礼道歉,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富源鼎盛公司的侵权后果,其有必要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黄记煌公司消除影响,具体消除影响的方式本院依法确定,不再支持黄记煌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使用“黄记煌”、“一品黄记煌”商标侵犯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3568532号、第7942227号商标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六十三万三千六百一十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理开支三万四千三百九十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连续三十日在其经营的域名为hjhjmzb.com的网站首页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为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在《法制晚报》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五、驳回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富源鼎盛(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