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3-2号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建雄。
委托代理人:饶高明。
委托代理人:白晓东。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廖东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廖冬录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