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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华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漳州明星电池有限公司、上虞市宏达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厦民初字第128号
案件名称漳州市华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漳州明星电池有限公司、上虞市宏达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列屿镇工业集中区,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龙海市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文圑工业园,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1689号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128号原告,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列屿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柯志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开慧,泉州市诚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龙海市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文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昌荣。

被告,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傅宝尧。

原告与被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代理审判员  谢爱芳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永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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