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77号原告:孙建锋,系慈溪市佳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飞君,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家中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浦堤路29号4幢1号、5幢1号。
法定代表人:许如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锋与被告宁波家中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锋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建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