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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星与徐州驰科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甘01民初317号
案件名称刘明星与徐州驰科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明星;徐州驰科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1民初317号原告:刘明星,男,l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徐州驰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城南大道西侧雷鸣大厦306室。

法定代表人:陈成,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明星与被告徐州驰科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刘明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侵权标识及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万元,赔偿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公证费1000元,购买侵权费用477元、律师费1万元,合计301477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6日,原告从西安九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受让第13664357号“漢九宫”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洗衣液、清洁制剂、抛光制剂、香精油、化妆品等),有效期至2025年3月13日,原告受让后进行推广和宣传,并使用于自己公司销售的精油,在同类商品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2020年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平台网站上开设名为“汉九宫保健用品旗舰店”销售“汉九宫植萃精油”,并在该商品上突出使用“汉九宫”。

被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及其近似的文字及标识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使消费者对“漢九宫”精油的来源无法区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刘明星主张其商标权被侵害而提起诉讼,被告徐州驰科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未在兰州市,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行为实施地及结果发生地在兰州市,或者本案与本院辖区具有上述其他管辖连接点。

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可以由对被告徐州驰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辖区内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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