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34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
委托代理人黎某龙。
委托代理人汪某勇。
被告陈某玉,女,汉族,系深圳市XX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依据诉权行使原则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