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0617号 申请执行人: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总经理。
被执行人:肥西冲浪一族网吧 负责人:许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肥西冲浪一族网吧名下银行存款3240元(其中赔偿金3000元,诉讼费20元,执行费50元、自2014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7月21日利息为170元,后期利息顺延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