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沈志军,经商。
委托代理人:朱杭生。
被告:俞接芬,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军与被告俞接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志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沈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沈志军负担。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沈志军,经商。
委托代理人:朱杭生。
被告:俞接芬,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军与被告俞接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志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沈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沈志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