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9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贵州。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贵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以与实际经营者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