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挪威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惠尔凯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420号之一
案件名称挪威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惠尔凯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挪威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惠尔凯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420号之一原告:挪威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PERASKELAND,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莉,广东安华理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绣坤,广东安华理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惠尔凯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徐胜。

原告挪威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惠尔凯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挪威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挪威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法官 助理  刘 乐书 记 员  刘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