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1277号原告:重庆鑫翎创福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
法定代表人:郭锐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根,重庆中之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天津仁泰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1号。
法定代表人:徐月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丁,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鑫翎创福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仁泰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重庆鑫翎创福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翎创福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翎创福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鑫翎创福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于明辉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封宇华技术调查官卜广东书记员冯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