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初156号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1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88903079F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璧县尚和艺美发店,住所地灵璧县灵璧中学西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3MA2U4GM54U。
经营者:钱兆峰,男,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灵璧县尚和艺美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 莉 人民陪审员 杜 军 人民陪审员 任 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刘素青 书 记 员 张玉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