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508号之一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二华,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二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2021年5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大伟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法官助理 邓怡秋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