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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二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508号之一
案件名称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二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二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508号之一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二华,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二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2021年5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大伟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法官助理 邓怡秋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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