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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渭区友联华山轴承机电供应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5知民初148号
案件名称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渭区友联华山轴承机电供应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临渭区友联华山轴承机电供应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知民初148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渭区友联华山轴承机电供应站。

经营者:巩起有。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渭区友联华山轴承机电供应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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