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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与兰山区柯景百货零售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3702号
案件名称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与兰山区柯景百货零售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兰山区柯景百货零售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702号原告: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省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凯,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斐,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山区柯景百货零售店,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杨柯。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山区柯景百货零售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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