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378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画予,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松桃成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太平营乡老寨村琵琶塘加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590798170Q。
法定代表人:贺成万。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桃成万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2021年6月15日,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