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6号原告:斯琴巴雅尔。
委托代理人:胡其图,广东沃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侨,广东沃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瑞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素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斯琴巴雅尔诉被告广州市瑞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斯琴巴雅尔于2015年4日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琴巴雅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斯琴巴雅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