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916号罪犯叶焕坚,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20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焕坚犯非法制造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叶焕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焕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嘉奖;
已缴纳罚金5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焕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焕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九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