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2304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08243799B,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OEITJIEGOA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子煜,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彩英,注册号×××93,住所地无锡市。
经营者:虞彩英。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红叶公司)与被告虞彩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金红叶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